一、变更内容为:
1. 原第一章第4.1点第(2)小点“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两年,进行过和其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相一致的经营活动。”
更正为: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,进行过和其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相一致的经营活动。
2. 删除第四章商务评审因素表4-2中序号2的“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”。
3. 原第四章商务评审因素表4-2中序号3的“项目团队核心人员配备情况(10分)”与“供应商具备符合工程项目施工需求的核心人员架构:1.项目经理:具备市政或建筑一级建造师资格,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,得4分;具备市政或建筑一级建造师资格,初级职称证书,得2分;具备市政或建筑二级建造师资格,初级职称级以上证书,得1分;其他不得分。2.技术负责人:具备高级职称,得3分;具备中级职称,得2分;具备初级职称,得1分;未提供,不得分。3.安全管理人员:每投入1名具备安全C证人员,得1分;最多得3分。注:各岗位人员相互兼任的只计算一次分值;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。”
更正为:“项目团队核心人员配备情况(20分)”与“供应商具备符合工程项目施工需求的核心人员架构:1.项目经理:具备市政或建筑一级建造师资格,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,得9分;具备市政或建筑一级建造师资格,初级职称证书,得6分;具备市政或建筑二级建造师资格,初级职称级以上证书,得3分;其他不得分。2.技术负责人:具备高级职称,得5分;具备中级职称,得3分;具备初级职称,得1分;未提供,不得分。3.安全管理人员:每投入1名具备安全C证人员,得2分;最多得6分。注:各岗位人员相互兼任的只计算一次分值;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。”
二、其他内容不变。